發文字號:健保東字第1027083029號
主旨:
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,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,自102年1月1日起,應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加保,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以符規定。
說明:
一、依全民健康保險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: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,又本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略以:其取得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項目,屬84年3月1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者,且未雇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,於本法100年1月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,得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。
二、依前開規定,貴會會員屬於84年3月1日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自102年1月1日起應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(受雇者應以投保單位加保,未雇用員工者以自行執業者投保。
三、隨函檢附成立投保單位申報表及保險對象申報表如附件(一)、(二),請貴會協助輔導所屬會員於文到1個月内改以適法身分加保,以符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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